胜利一中学生宿舍公物管理办法(修订版)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3-05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公共财物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培养学生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的良好品德,保障宿舍设施设备的完好与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宿舍公物,是指配置在学生宿舍房间内部及宿舍楼公共区域内,属于学校所有的所有设施、设备和物品。

第三条 保护宿舍公物,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是每一位住宿学生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职责

第四条 宿舍公物管理实行学校职能部门监督、宿管人员具体负责、住宿学生共同维护的责任机制。

第五条 宿舍公物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 宿舍内部配置:门窗(含玻璃、锁具、钥匙、窗帘、窗护栏、纱窗)、床架、床板、蚊帐杆、爬梯、衣柜、桌椅、配电装置(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空调及遥控器、卫生洁具(洗手盆、便器)、给排水设施、室内墙面以及学校统一配置的其他物品。

(二) 宿舍楼公共区域配置:楼道、楼梯、开水间、公共卫生间、淋浴间、电话间内的所有公共设施设备(门窗、照明、洁具、饮水设备等)及消防器材。

第六条 政教处、总务处是宿舍公物管理的监督部门,宿管办(生活指导老师)负责日常管理、检查与报修工作。

第三章 使用、检查与移交

第七条 建立公物清单制度。每学期初,由政教处(或宿管办)、年级部组织宿舍长对照《宿舍公物配置清单》逐一核查确认,班主任签字后备案。学生毕业或中途调整、退宿时,须依据清单办理公物移交手续,填写《公物交回清单》,如有缺损,按本办法处理。

第八条 宿管人员每日结合内务检查对公物进行巡查,政教处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全面检查,发现故障或损坏应及时填写报修单或处理单。

第四章 赔偿与处理

第九条 宿舍公物发生损坏或遗失,住宿学生须立即向宿管人员报告。凡属人为损坏或丢失,一律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第十条 若无法认定直接责任人,则由该宿舍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宿舍长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对故意破坏公物、或因打闹嬉戏等过失导致公物严重损坏者,除加倍赔偿外,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并可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十二条 对破坏公物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者,或屡次违反本办法者,将从严处理,直至取消其住宿资格,并通报全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生离校(含节假日)前,须关闭室内水源、电源,锁好门窗,做好安全防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政教处、总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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