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一中研讨会报告会审批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教育教学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1.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强对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管理,规范程序,严格把关,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2.经批准举办的学术会议、报告会、讲座等活动,主办者必须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和把关,如有必要,要事先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如发现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必须要求报告人对内容做出修改,如报告人不愿修改,不得邀请;在报告时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者要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向党委宣传部及报告人所在单位如实反映情况。任何人不得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在校园内销售课外读物。
3.经批准举办的学术会议、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可以在学校网页发布活动通告,媒体在宣传报道时,必须征得主办单位和党委宣传部的同意。对于未经批准召开的学术会议、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校内外新闻媒体一律不作报道。
4.应邀到校外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必须经过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批准。各部门党政负责人要对获批的报告人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凡未经学校批准,我校教师在校外作此类报告、讲座的,其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我校教师作为此类报告、讲座报告人,都要对自己的报告内容等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