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最新继续教育学分折算方法(2012.7.1以后执行)
说明:
1、根据市人社局有关规定,参加2012年全省中小学教师全员远程研修合格的普通学员计5学分,优秀学员、优秀指导教师、优秀研修组长、优秀管理员计6学分。校本培训全年累计最高计3分。全市所有参训合格的教师均按此标准填报。
2、业务评比、优质课、公开课、基本功竞赛、课件网站评比等参照学术交流论文标准计分。
学分折算方法
(一)成果
1.成果的概念:(科协举办的竞赛参照此项计算)
所谓成果,主要是指各级科技进步评审委员会评出的科技进步奖;科技部门鉴定的鉴定成果;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评出的社会科学成果奖;自然科学学术成果评审委员会评出的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
2.成果级别:
各类成果的级别按评审委员会所代表的政府级别确定。
3.学分确定:
所获成果有等次的,前三位研究人员按其成果级别及等次确定学分,第四位以后人员均按相应级别的下一等次确定学分。
所获成果无等次的(主要指鉴定成果),其前三位研究人员按成果级别确定学分,第四位以后人员均按所获成果的下一级别确定学分,县级鉴定成果的第四位以后人员均记3学分。
(二)论文
凡两人以上共同发表的论文,其学分根据论文确定的总学分在各位作者之间平均分配(学分计算只取整数,平均后所余学分可依次追加前几位作者)。
1.报刊发表的论(译)文
(1)凡在具有全国统一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译)文,其级别按办刊主管部门所代表的政府级别确定。
(2)凡在具有省内部资料准印证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译)文,其级别一律按地市级确定。
(3)凡在具有地市准印证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译)文,其级别按交流论文三等奖确定。
(4)在无刊号的印刷物上发表的文章,不记学分。
(5)各类文摘按相当刊物级别的交流论文三等奖确定。
鉴于目前期刊市场比较混乱,为了充分证明论文的真实性,请论文作者提交论文的同时,提供可供查询的正规网站网址。
2.论文集(增刊)
各类论文集以及各类刊物的增刊一律按交流论文三等奖确定,其级别根据论文征集的范围分国家、省、地市三级。
3.学术会议交流论文
学术交流会议的级别,按照召开会议的学会代表的本行业分别确定,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论文集和会议文件(三者同时具备)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会议交流论文有等次的,按相应级别确定学分,不设等次的,按相应级别的三等奖确定学分。
(三)著作
1.专著,指由一人或多人研究撰写的著作。其级别根据出版社的级别确定。其第一撰稿人按学分折算表中专著一位计学分,第二、三撰稿人分别按专著二位、三位计学分;第三位以后人员,均按同级发表论文登记学分。
2.编著,指由一人或多人合编的书籍,其级别按出版社级别确定,其主编按专著“三位”计学分,副主编按同级发表论文计学分,其余参加编写人员按同级学术交流论文“一等奖”登记学分。
(四)培训
1.参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的公需科目培训,按有关规定折算相应学分。
2.参加县区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认可),按有关规定折算相应学分。
3.参加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在提交培训合格证的同时,须提交领导签批的培训通知原件方可折算相应学分。
(五)成果、论文著作和培训学分折算见下表
成 果 类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鉴定成果 |
||
县 级 |
10 |
8 |
6 |
5 |
|
市 级 |
15 |
13 |
11 |
10 |
|
省 级 |
25 |
23 |
21 |
20 |
|
国家级 |
30 |
28 |
26 |
|
论文、著作类
论文 |
专著 |
学术交流论文 |
|||||
一位 |
二位 |
三位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地市级 |
5 |
20 |
18 |
15 |
3 |
2 |
1 |
省部级 |
10 |
30 |
25 |
20 |
8 |
6 |
4 |
国家级 |
15 |
40 |
35 |
30 |
12 |
9 |
6 |
国际级 |
25 |
18 |
12 |
8 |
培 训 类
一个月内 |
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 |
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 |
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 |
四个月以上不满五个月 |
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
|
出国考察、讲学类 |
10 |
20 |
25 |
30 |
35 |
40 |
高级研修班 |
参加国家或省组织的,凭结业证每次计20学分 |
|||||
学术、技术讲座类 |
按实际听课时数折算学分 |
|||||
培训进修类 |
每日5学时折算1学分 |
|||||
学历教育 |
学历教育考试都及格的,每年计20学分;自学考试,每门计5学分。 |
四、其他事项:
1.根据今年职称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2012年度学分审核工作与报审职称评审材料同时进行(随报随审),请各单位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安排。
2.2012年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过学分的,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从网上进行申报(录入),各级主管部门凭原先颁发给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的学分证书及学分登记表(人社部门和各单位备案的登记表),按照审核权限进行审核。
3.审核非公需科目培训的继续教育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供各类证书、论文、著作等证明材料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