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发【2015】2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根据《胜利教育管理中心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体要求
学校党委及班子成员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不称职的意识,敢于负责,勇于担当。要坚决贯彻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履行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和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条 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领导责任。学校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担负统一领导、全面落实的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一起研究部署、一起组织实施、一起检查考核,推动工作任务落实。指导和督促各处室(年级)充分履职,指导和督促所属各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二)选人用人责任。严格执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好管好干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作风建设责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解决“四风”突出问题,强化执纪监督问责,建立和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和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密切联系群众,以党风带政风正师风促学风。
(四)源头治理责任。深入推进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和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内控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强化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完善问责机制,加强惩防体系建设,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
(五)组织保障责任。认真执行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廉政谈话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及时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落实到位。紧紧围绕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全力支持和保障执纪办案,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纠、有贪必肃。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
(六)协作配合责任。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做好配合与协作工作。加强对上级巡查期间各项联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担负牵头和领导职责。
第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学校党委书记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坚持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
(二)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充分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三)加强检查督促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年级)负责人廉洁从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加强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督促检查分管部门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形成责任传导机制。
(四)定期接待来信来访责任。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度,认真接待和处理师生及家长来信来访,解决职责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廉政表率责任。领导班子及成员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实施意见精神,带头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搞以权谋私,不搞特殊,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一)责任分解制度。每学期开始,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结合学校实际,要将党风廉政建设重点任务进行层层分解,明确具体责任人,并逐级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书,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
(二)信息研判制度。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突出问题,明确阶段性工作任务,研究部署工作。
(三)责任区工作制度。班子成员经常深入所联系责任区,加强调研和督查指导,全面了解和掌握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履责报告制度。按照要求,以书面形式定期向上级报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定期听取所属各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报告。
(五)述职述廉制度。学校党委及班子成员,每年要在学校内述职述廉,集中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现场民主测评。
(六)廉政谈话制度。学校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责任区各处室(年级)主要负责同志之间,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坚持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其他情形下的廉政谈话。
(七)工作考核制度。学校党委负责对所属各党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考核工作。要不断优化考核方式方法,力求客观、准确地掌握党支部负责人及其成员履责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提供依据。要认真分析考核结果,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党支部总体评价和负责同志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责任追究
凡出现违规违纪、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等问题的,所在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应承担领导责任。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导致不正之风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责任倒查,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适用学校党委及学校各党支部。
